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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安中院2022年第一季度“執行不能”典型案例

發布時間:2022-03-16 17:48:26 點擊量: 5528

【案情簡介】

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,漢源法院作出(2017)川1823民初978號民事判決:由被告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41018.33元。判決生效后,陳某某未履行義務,李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漢源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
【執行情況】

進入執行程序后,漢源法院向被執行人陳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、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,并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陳某某的銀行存款、車輛、工商、不動產等信息進行調查,但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。執行干警隨即展開傳統調查工作,仍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。依申請執行人申請,漢源法院對被執行人陳某某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,并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。因被執行人陳某某拒不報告財產,依法對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。后經多方走訪調查,被執行人陳某某在2012年發生車禍后留有后遺癥,患有頸椎病、高血壓、腦梗塞等多種疾病,長期在家治療,其妻劉某某同樣患有疾病,二人家庭經濟困難。漢源法院將相關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后,終結本次執行程序。因申請執行人家庭經濟也困難,而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,為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,經申請執行人申請,漢源法院決定對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。

【典型意義】

該案中,通過“總對總”、“點對點”網絡查控系統進行查詢,并通過傳統調查方式進行調查,均未調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。法院根據案情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、司法拘留等相應的懲戒措施,已窮盡執行措施,而客觀上被執行人夫妻二人均患有疾病,家庭經濟困難,確屬無履行能力的情形,本案屬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。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,申請執行人經濟困難,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,且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,可以依法申請司法救助。本案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救助情形,漢源法院于2022年3月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司法救助。

執行不能即履行不能、給付不能。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。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,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,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。在實際的執行案件辦理中,雖然法院已窮盡一切措施,但是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、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,導致無法實際執行到位,并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,法院是“有心無力”。社會群眾應當增強風險自擔意識,了解法院職責范圍界限。對于執行不能案件,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后納入“終本案件庫”管理,公開接受社會監督,一旦發現有財產及時恢復執行,盡最大努力兌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對于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,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,可申請司法救助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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